婚前協議 (Prenuptial Agreement)
共同财产(COMMUNITY PROPERTY)
根据加州法律,夫妻雙方婚後由於各自的努力﹐工作,勞動和技能而獲得的財產(包括錢﹐物﹐房產﹐生意) 屬於共同財產。 婚後各自從第三方得到的贈與或遺產為个人財產。
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協議在婚前或婚後改變這些財產的性質劃分。
个人財產(SEPARATE PROPERTY)
夫妻各自婚前的財產為个人財產。但是,如果婚后夫妻任何一方往自己婚前财产中添加东西,比如说用婚后的收入去支付银行贷款,或者用婚后的收入去修补房屋,或者把婚后的收入加到婚前的户头上去,对方就有一定的共同财产利益在里面。
如果婚前通过书面协议规定好,婚后各自的收入,无论如何得来的,仍属于得来一方的个人财产,就能避免这些由于财产性质的混合而导致的问题。
婚前協議的雙方最好尋求不同的律師代表以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婚前協議的雙方必須向對方提供翔實的財產狀況。
婚前協議不可以提倡離婚。
婚前協議不可以取消對小孩的撫養義務。
婚前協議可以規定配偶贍養費問題﹐但免除贍養費的協議只有在雙方有不同律師代表下才能成立。
协议本身不能只偏重一方,尤其是双方财产悬殊太巨的情况下,如果条件太苛刻,法庭也可以用"非理性"(unconscionable)的理由来否决某些的条文.
婚前協議必須給另一方至少7天時間考慮是否同意﹐另一方在此期間應找自己的律師咨詢。
婚前協議至少應在結婚日期前14天由雙方共同簽字。
加州公证员签字并不是必须, 除非双方觉得有必要把婚前协议拿到County Clerk Office 处登记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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